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南方)有关南非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南非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南非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桃(学名Prunus persica,英文名 Peach)、油桃(学名Prunus persica var. nucipersica,英文名 Nectarine)、李(学名Prunus salicina,英文名 Plum)、杏(Prunus armeniaca,英文名 Apricot)和西梅(学名Prunus domestica,英文名 Prune)。
三、允许的产地
南非核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应经南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南方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苹果异形小卷蛾 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芒果小条实蝇Ceratitis cosyra
4.五点小条实蝇Ceratitis quinaria
5.奎氏实蝇Ceratitis quilicii
6.纳塔尔小条实蝇Ceratitis rosa
7.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8.南非麝香石竹卷蛾Epichoristodes acerbella
9.苹果卷叶蛾Lozotaenia capensana
10.非洲牡蛎蚧Diaspidiotus africanus
11.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12.梳缺花蓟马Frankliniella schultzei
13.黑桃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
14.核果树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
15.李类病毒1号Apscaviroid latenspruni (Plum viroid 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核果果园应在南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核果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南方批准,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2.输华果园须由经过南方指导的熟悉植物检疫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调查,技术人员须通过南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4.针对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实蝇(包括地中海实蝇、芒果小条实蝇、奎氏实蝇、五点小条实蝇和纳塔尔小条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
输华果园应使用实蝇诱捕器(如三角型、桶型)开展监测,诱剂需采用经登记的地中海实蝇诱饵。诱捕器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2个(小于1平方公里的果园至少2个诱捕器),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每天每个诱捕器捕获实蝇密度大于0.7,需进行有效防治。
针对苹果异形小卷蛾,在果园内采用性信息素诱捕进行有害生物监测。诱捕器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2个(小于1平方公里的果园至少2个诱捕器),每周检查1次诱捕器。如发现苹果异形小卷蛾,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
5.针对苹果蠹蛾,在核果产区及相关区域(果园、包装厂以及周围产区)应开展苹果蠹蛾诱捕监测,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2公顷1个。监测时间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核果包装工作结束。每2周至少要检查1次诱捕器,诱芯需按使用说明及时更换,如每次检查时,发现诱捕器中的苹果蠹蛾达到3个或以上的,要立即采取防控措施。防控不彻底的果园,将取消本果园出口季的输华资格。
6.针对核果树溃疡病菌和李类病毒1号等中方关注的病原物,需建立果园监测体系,加强果园管理,在核果产区生长期内,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田间监测调查。一旦发现可疑感染症状的,应及时采取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分子生物学鉴定。如确认感染上述中方关注的病原物,必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病原物的发生,防治不彻底的,取消该果园的输华资格。
7.针对黑桃短尾蚜、非洲牡蛎蚧、南非麝香石竹卷蛾、梳缺花蓟马、苹果卷叶蛾、长尾粉蚧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需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至收获期结束,每2周至少1次,重点检查果实、果柄、叶等部位。如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危害症状,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护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确保核果果实不带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核果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核果在果实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应经挑选、分级等工序,以确保不带任何活虫、缺陷果、枝、叶、土壤等。
3.输华核果的接收、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非输华水果采取隔离措施。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
2.包装好的核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如区、市或县)、果园注册号、包装厂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核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四)检疫处理要求。
针对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输华核果应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采取冷处理或熏蒸处理措施。
冷处理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处理指标要求如下:-0.6°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2天或以上。
熏蒸处理采用溴甲烷熏蒸剂,处理指标如下:温度在21.1°C或以上,熏蒸剂的剂量为32 g/m3,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熏蒸持续时间不低于2 h;且熏蒸期间最低浓度需在0.5 h后不低于26 g/m3,2 h后不低于16 g/m3。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南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核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南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核果,南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注册号、包装厂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the South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南非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对于实施出口前熏蒸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目内注明熏蒸处理所使用的溴甲烷剂量、持续时间和处理温度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核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南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6.对于出口前实施熏蒸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核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南非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土壤,或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1.出口前冷处理必须在南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
2.南方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南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水果出口季节开始前,南方应向中方提交注册冷处理设施的名单和地址信息。
二、记录仪类型
南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间,精确到±0.15°C;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南方查验;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并由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督;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
三、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南方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南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应在冷库操作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南方或其授权人员将在装载开始之前验证探针位置,并仔细检查温度下载以进行批准。
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超出议定书规定温度范围,则该处理无效,并应在4个果温探针均恢复到议定书规定温度时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南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水果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1.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能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2.南方或其授权人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确认本公告所要求的处理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南方或其授权人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1.南方或其授权人员在装载水果的集装箱上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预冷证书上注明。
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暂时贮存。
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南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3.水果须在南方人员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南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南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间,精确到±0.15°C;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南方查验;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并由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督;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
三、探针校正
1.校正须用由南方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须在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须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由南方或其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2.如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南非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
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
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温度和开始时间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同时“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集装箱号码、封条号码也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
2.水果进境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